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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2021-12-08     浏览量:330
  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的通道和出口。

  6.0.2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加光报警器。防护区人口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光报警、灭火剂喷射指示灯和防护区永久标志。灭火剂喷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在防护区通风后,手动解除。

  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打开,并可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从防护区打开。

  6.0.4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应采取预警显示和措施,防止误操作。

  6.0.5灭火后的保护区应通风,地下保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保护区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置在保护区下部,直接通向室外。通信室、电子计算机室等场所的通风次数不得小于5次/h。

  6.0.6系统组件与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6.0.7经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管网,以及布置在上述场所的金属箱,应设防静电接地。

  6.0.8排放口排放的混合物应引导对人体和财产无害的安全区域。

  6.0.9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

  条文说明

  6安全要求

  6.0.5本条规定的通风次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

  6.0.6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的规定,可以实现系统组件与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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